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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刘焱建议:公权力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督

 

 2013-03-18   中国妇女报   


     
 
    “现代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护已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父母、社会和国家的共同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焱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儿童安全事故、虐待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凸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在社会共识、家庭保护和社会监护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亟待完善。

    为此,刘焱建议:加强社会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共识;在立法上完善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加强国家公权力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干预和监督。

    “儿童权利”作为一个现代概念被引进我国,迄今为止不到30年。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宣传不够,并没有真正就儿童权利保护形成广泛社会共识。“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由于父母疏于照看而导致幼小的孩子死亡的事件都表明,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我们尚没有形成全社会共识。”刘焱建议,应当就这一系列以儿童宝贵的生命作为代价的事件展开广泛社会讨论,形成广泛社会共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奠定良好的基础。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近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同时,对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做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但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督主体,也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监护人(包括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不力而导致儿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事件。由于长期以来儿童的保护监护都被看做是家庭内部“私事”,外部没有建立必要的监护监督机制,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儿童被监护人(包括父母)虐待、侵犯多次或多年,甚至直至被虐死亡,公权力才介入的事件。

    对此,刘焱建议,应当进一步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代表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主体,建立专门系统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监督机构,真正地将国家应承担的监护监督职责落到实处。

    刘焱认为,专门系统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监督机构应包括以下机构:

    1.未成年人监护权力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在法院设置监护法官,专职负责处理有关监护方面的问题。

    2.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行使这种监护监督职责的机关宜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设专人担任(可以设置专业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岗位),督促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恰当地履行监护职责,监督人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调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对孩子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及有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中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可以采取劝解、制止、教育、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报案。

    3.未成年人监护保障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监护保障机关宜由民政部门担任。国家应当加大这方面的投入。(记者 耿兴敏)

[责任编辑:地区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