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出台
新疆出台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即日起开始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公民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于本《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通知》执行。《通知》相关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 应当支付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单位组织公益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古尔邦节上班属加班
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其他劳动者在古尔邦节放假1天期间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哪四种情况属于加班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 5 O%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 O O%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 O O%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 5 O%、2 0 O%、3 O O%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 O%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责任编辑:和田地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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