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和田地区离休人员医疗费周转金标准的请示》(和地人社字[2012]13号)收悉。经行署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医疗周转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6万元提高到了3.5万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退休人员,其医疗费周转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至2万元。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会同地区财政局,老干局等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注:转(和行函[2012]5号)
[责任编辑:地区老干局]
|